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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梁秋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梁秋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458号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6号松江宁越花园8栋一层101、102、103号。负责人:苏天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梅,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梁秋蝉,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诉被告梁秋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