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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菊芬与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芬,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687号原告:王菊芬,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XXX号南区。法定代表人:徐白雪。原告王菊芬与被告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菊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菊芬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菊芬负担。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