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凤、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凤,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凤,女,1957年4月6日生,汉族,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严建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玉凤与天津金泰园林艺术工程制造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