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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蕙兰诉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兰,马桂枝,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惠兰,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吉利街南三巷*号。被执行人:马桂枝,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号。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街坛南巷**号。申请执行人赵蕙兰与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102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桂枝、李忠民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蕙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蕙兰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赵蕙兰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小虎未能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小虎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公安车管部门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