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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素香与朱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素香,朱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素香,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杰,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耿素香因与被申请人朱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8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素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大石桥中心医院诊断的结论是错误的,营口和沈阳的诊断确定了大石桥医院误诊。饭店用的方盘很长很大,头颈部都在方盘的击打范围内,不需要关联性鉴定。原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与适用的法律相悖。综上,请求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再审申请人耿素香本次诉讼请求与被申请人朱杰误伤之间有无关联性无法确定,原审法院驳回耿素香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耿素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素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芬审判员  刘玉宁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