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尚勇与吴光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尚勇,吴光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193号原告:吴尚勇,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吴光培,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恒,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尚勇与被告吴光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尚勇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尚勇负担。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定 明书记员 邝 小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