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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东山县水产供销公司、赖永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东山县水产供销公司,赖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山县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渔港,组织机构代码:15682562-3。法定代表人黄辉民,经理。被执行人:赖永福,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山县水产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明 东审判员 林景��审判员 陈 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秀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