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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黎明、张学娟与范吉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黎明,张学娟,范吉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梁黎明,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张学娟,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苗族,下岗职工,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范吉湘,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梁黎明、张学娟与范吉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