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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翠娟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娟,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徐翠娟,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徐翠娟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