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莘县富岩饲料有限公司、王庆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莘县富岩饲料有限公司,王庆佳,王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397号原告: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嘉昌路。法定代表人:路大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环,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莘县富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徐庄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庆佳。被告:王庆佳,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告:王会芬,女,35岁,汉族,住聊城市莘县。原告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莘县富岩饲料有限公司、王庆佳、王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