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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唐晓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检察院。被告人唐晓清,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7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梅、代理检察员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晓清酒后驾驶中型小轿车从雷波县民族中学往雷波县锦城镇锦屏广场行驶,行驶至雷波中学时撞到行人朱某,唐晓清将朱某送往雷波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被出勤民警挡获。经检测,唐晓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1.6毫克/100毫升,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唐晓清支付了朱某住院费用,并赔偿了朱某各项经济损失。朱某伤情未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晓清无异议,且有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雷波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抽取血样登记表、雷波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挡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光盘及制作说明、朱某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被告人唐晓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清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撞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晓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晓清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晓清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无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晓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