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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香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50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涂香香,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生,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涂香香丈夫。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涂香香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基于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奕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