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德学与王福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学,王福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德学,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和,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再审申请人张德学因与被申请人王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4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德学以没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德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其双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