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77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舒丹,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xxx。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