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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旺、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旺,冯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代旺,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冯海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代旺与被执行人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