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民初599号原告:高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6号翔园新居2层。法定代表人:钟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龙,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诉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互相认识,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原告送达炉渣,每平方米120元,直至2014年11月20日,原告共计送达280.5平方米,按每方计算,被告共欠原告炉渣款69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49600元,下欠20000元整,至今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搪塞推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炉渣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收料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运送炉渣款事实。三、欠款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炉渣款69660元。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炉渣款属实,但是经核对数额是17160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领条8份,共计53700元,证明原告领取被告现金53700元。本案经过庭审举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互无异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原告运送炉渣,每平方米120元,直至2014年11月20日,原告共计送达280.5平方米,按照运送量计算,被告共欠原告炉渣款69600元,2015年6月又运送10平方米,共计1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53700元,下欠17160元整,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履行付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某17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