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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美姑与林义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姑,林义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859号原告:陈美姑,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义潮,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陈美姑与被告林义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义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美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林义潮偿还拖欠陈美姑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林义潮承担。事实与理由:陈美姑与林义潮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林义潮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美姑提出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陈美姑在2012年将80000元借给林义潮,由林义潮写下借条给陈美姑,2015年下半年由于陈美姑生病需要用钱,陈美姑向林义潮催讨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林义潮以困难为由一再拖延只偿还陈美姑借款42000元,2016年1月31日林义潮重新向陈美姑写下借条,承诺从三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偿还本金为止,可林义潮只偿还一个月(1000元),就停止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据此陈美姑依法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支持陈美姑的诉讼请求。林义潮未作答辩。陈美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因林义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陈美姑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陈美姑的诉称相同。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产、生活所需向他人借款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林义潮向陈美姑借款38000元,有林义潮所写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林义潮按借条的约定,只偿还了一个月借款1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林义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款,因此,陈美姑要求林义潮提前归还所欠借款37000元,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陈美姑主张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美姑的诉请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林义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美姑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林义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建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华(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