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郜双岭与杜成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双岭,杜成玉,靳万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07号原告郜双岭,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玉,女,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第三人靳万顺,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郜双岭诉被告杜成玉、第三人靳万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双岭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翊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