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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郜双岭与杜成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双岭,杜成玉,靳万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07号原告郜双岭,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玉,女,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第三人靳万顺,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郜双岭诉被告杜成玉、第三人靳万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双岭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翊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