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77号案外人:李佳,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信,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0层1005至1010。法定代表人:祁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7幢108室。法定代表人:彭爱冰。被执行人: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凌兆路555弄20号128室。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被执行人: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号1层A103室。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犀湖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被执行人: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42号。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被执行人: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簇桥乡南桥村成都市太平园乳牛场内。法定代表人:林茂强。本院在执行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凯华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一中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299号]过程中,李佳针对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李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佳提出的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撤回案外人异议。审 判 长 王 阳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