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全虎、赵善秀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全虎,赵善秀,王庆,陈海霞,陈生贵,王玉花,张得福,刘梅,赵善全,索达桂,张得金,刘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198号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张晓东,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女,互助县农商银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全虎,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赵善秀,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王庆,男,土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陈海霞,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陈生贵,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王玉花,女,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张得福,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刘梅,女,汉族,1992年4月9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赵善全,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索达桂,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张得金,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被告:刘树生,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互助县,粮农。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虎、赵善秀、王庆、陈海霞、陈生贵、王玉花、张得福、刘梅、赵善全、索达桂、张得金、刘树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