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86号。被执行人:丁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丁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永 安审 判 员 ��田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