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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巨正与平阴县市政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巨正,平阴县市政工程处,雷玉旺,肖化忠,刘方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855号原告:张巨正,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泽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阴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石福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雷玉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肖化忠,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方洪,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巨正与被告平阴县市政工程处、雷玉旺、肖化忠、刘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巨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合计453元,由原告张巨正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