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建湖县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迅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建湖县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迅驰置业有限公司,林桂洪,吕菊美,赵坤,袁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异45号案外人:姜兆生,男,汉族,1961年2月6日生,住所地在射阳县。案外人:张正宜,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所地在射阳县。案外人:戴学生,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所地在射阳县。案外人:姜加才,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在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49-4号。负责人:张婷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建湖县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明珠路金仕达汽配城6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桂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迅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226线东侧与329线南侧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桂洪,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吕菊美,女,汉族,1962年9月5日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赵坤,男,1957年7月2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袁翠芳,女,1960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建湖县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迅驰置业有限公司、林桂洪、吕菊美、赵坤、袁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兆生、张正宜、戴学生、姜加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赵坤、袁翠芳名下的房产证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德字第××号房屋;土地证号为:射国用(2009)第48**号的土地的查封。姜兆生、张正宜、戴学生、姜加才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姜兆生、张正宜、戴学生、姜加才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兆生、张正宜、戴学生、姜加才撤回异议。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