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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兰州金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兰州金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丁安彦,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金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做缩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3-1号。法定代表人:齐志刚,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纬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895764元,收取执行费13419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