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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029号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应收取的25元,由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