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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彪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50号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被申请人:李彪。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候海、杨玉花、马海峰、高香梅、李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被申请人李彪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彪的存款账号,期限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二、案件申请费675元,由被申请人李彪负担。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