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XX礼、熊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礼,熊剑萍,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07号之一申请人:XX礼,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申请人:熊剑萍,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海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礼、熊剑萍与被申请人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礼、熊剑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涛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钓源大道1号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店面(幢号:48、64,房号:店面2-29),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礼、熊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涛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钓源大道1号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店面(幢号48、64,房号店面2-2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