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五环源贸易有限公司、满早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五环源贸易有限公司,满早立,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1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商丘市。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赵送林,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环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满早立。被告满早立,男,回族,住商丘市。被告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庆芝。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河南五环源贸易有限公司、满早立、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起诉立案时,被告河南五环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进入破产程序,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