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会全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2刑初29号公诉机关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全(绰号“虎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于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0月3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1年2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滨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王会全在潍坊海化纯碱厂里的石料厂宿舍内,容留王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王会全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四次。分述如下:1、2017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会全在潍坊海化纯碱厂里的石料厂宿舍容留王某吸食冰毒。2、2017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会全在潍坊海化纯碱厂里的石料厂宿舍容留王某吸食冰毒。3、2017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会全在潍坊海化纯碱厂里的石料厂宿舍容留王某吸食冰毒。4、2017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会全在潍坊海化纯碱厂里的石料厂宿舍容留王某吸食冰毒。同时查明,被告人王会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全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证人袁某、王某、杨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会全对王某、袁某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全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会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会全有劣迹,可酌予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远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