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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兴业、谢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业,谢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10号申请人:陈兴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谢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45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谢华,机构代码:68361246-X被执行人: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循环园(龙腾),法定代表人:代进,机构代码:0514821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业与被执行人谢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奥威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存款9012489.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