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解与被申请人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解,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财保6号申请人:李解,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刘莉,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李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莉在江安县××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中的12万元予以保全,该款现在江安农商银行××支行。担保人张梅自愿以位于江安镇××建筑面积为××㎡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江国用2010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梅所有的位于江安镇××建筑面积为××㎡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江国用2010第××号),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期限为一年;冻结由江安县××政府支付给被申请人刘莉在江安农商银行××支行账户为××的拆迁补偿款12万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李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雨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