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株洲云辉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55号株洲云辉服装有限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敏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敏在招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1273.9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2004.2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敏在光大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控制金额10121.2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1137.9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