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道林与被告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林,张志江,李银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13号申请人:孙道林,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申请人:张志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申请人:李银慧,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道林诉被申请人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道林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江、李银慧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道林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江、李银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