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榆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登记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正街111号。法定代表人:莫盛恩,主任。被执行人: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法定代表人:张革,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榆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8号。法定代表人:张革,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向被执行人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榆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商贸南街56号阳光苑第1幢2层66号附2号2-1号(房权证号2015052**号)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陇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商贸南街66号附9号阳光苑第2幢2层(房权证号2015059**号)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