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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杨家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杨家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育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姜法志,黎平县洪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荣,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上诉人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杨家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以愿意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黎平县洪州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