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81号原告:熊某,1987年3月25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吴某,1986年9月1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xx大道**号**幢**室。原告熊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雅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