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216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苗某,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李炳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子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