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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南洋名都大酒店、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南洋名都大酒店,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南洋名都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芹阳办事处钟山路42号。诉讼代表人:詹可陈,系该酒店经营者。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931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南洋名都大酒店餐费240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本案执行费261.35元,但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经济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24561.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