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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国梁与赵子龙、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梁,赵子龙,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王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44号原告:许国梁,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子龙,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石闫北路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99566784M。法定代表人张丽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彦飞,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建设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808080357Y。负责人康春更,该公司经理。原告许国梁与被告赵子龙、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王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许国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国梁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