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铭,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71号原告:孙艺铭,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号。被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洋浦大街6999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善,董事长。孙艺铭与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孙艺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艺铭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艺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孙艺铭负担。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