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某、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某某,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28号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南商业街八号。被告:焦某某,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某、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焦某某、程某某的现住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颖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