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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某、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某某,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28号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南商业街八号。被告:焦某某,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某、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焦某某、程某某的现住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颖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