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新奇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5刑申28号刘新奇: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与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矛盾,量刑不当,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医疗费数额有误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新奇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刘新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刘新奇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申诉人刘新奇主张原审裁判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刘新奇提出原审裁判民事赔偿部分医疗费数额有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合其犯罪情节,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