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明、冷洁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明,冷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德进宝钢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熊丹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明,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被执行人冷洁,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新瑞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明、冷洁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