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海钢、王燕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海钢,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903执2107号被执行人戴海钢,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葫芦村岙门口路35号-1,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301282424。本院作出(2016)浙09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海钢、王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欠款9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海钢、王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戴海钢、王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