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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14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小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林,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林,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明远路与北京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小林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小林上诉称,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776号15幢14-1号,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