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725朱振民与张锦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标,朱振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标,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振民,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锦标因与被上诉人朱振民合伙协议纠纷,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锦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被上诉人朱振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此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锦标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