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132号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立达公寓E、F座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