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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新玉诉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玉,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995号原告:何新玉,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黄太港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4********。被告:刘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洞庭乡政府宿舍。原告何新玉与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新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新玉负担。审判员  傅亚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