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新玉诉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玉,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995号原告:何新玉,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黄太港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4********。被告:刘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洞庭乡政府宿舍。原告何新玉与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新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新玉负担。审判员 傅亚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