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北京凯泽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庆,王立新,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2号楼一层和二层东侧。负责人:赵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军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凯泽福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45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经理。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王立新,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2层A室。法定代表人:刘建京。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与北京凯泽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庆、王立新、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凯泽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庆、王立新、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