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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33号罪犯陈杰,男,1950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书,以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对罪犯陈杰裁定不予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李过、肖文俊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年满65周岁以上,属老年犯。本次减刑起始间隔自2014年8月21日入监,至执行机关呈报减刑2017年2月28日止,为2年6个月;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65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万元,该犯本次缴交人民币十万元,间隔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7.4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杰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入监服刑虽已2年6个月,但间隔期内累计考核积分仅1650分,不符合减刑条件;罪犯陈杰年满65周岁以上,系老年犯,理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但从宽应当在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下才予以综合考量。原判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万元,该犯仅履行人民币十万元,且月均消费407.40元,属于从严掌握对象,故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罪犯陈杰不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